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1民初3077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东坪新村。
法定代表人:曾培锋,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庭外和解,撤回对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9.9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世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冉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