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1民初307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6日,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永登县。
被告: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东坪新村。
法定代表人:曾培锋,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2022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撤回对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4.84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葛俊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金花
书 记 员 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