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59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咨询服务费69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