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591民初3288号
原告: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3133714W。
法定代表人:张振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霞,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光,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94WG8X。
负责人:王海燕,经理。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BXX2PXW。
法定代表人:王付友,经理。
原告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公告送达、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霞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69000元及利息426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请求判决至实际付清为止),共计73260元;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是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7年7月份被告一的业务员李姝娟向原告介绍被告公司可以代理办理职称评审,2017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代理办理中级职称委托费69000元,有效期两年,原告向被告缴纳了69000元服务费后,被告并没有履行合同,没有为原告代理办理认可职称评选事项,2018年6月份,被告公司停业关闭,被告已经不能履行合同。
两被告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志广世纪教育建筑业人才服务协议一份,证明目的:2017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签订人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协助办理原告评审职称事宜,服务费为69000元,有效期两年。
证据二、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服务费收据一份,证明目的:原告向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交付服务费69000元。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份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业务员向原告介绍被告公司可以代理办理职称评审,2017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志广世纪教育建筑业人才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代理办理中级职称相关事宜,约定委托费69000元,有效期两年。原告向被告缴纳了69000元服务费后,被告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为原告代理办理职称评选服务事项,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公司停业关闭。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是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该被告为原告代为办理相关职称评审的事务,原告依约支付了咨询服务费69000元,但合同签订后,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代理申报事务,现该被告已经停业。在案件审理中,两被告查找未果,本院依法公告。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诉请返还服务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系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咨询服务费69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元,由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全额预交上诉费,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立田
人民陪审员  杨 健
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