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19号
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759元,由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