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中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490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313371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国际石油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南二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CWE1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国际石油人才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国际石油人才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5××××22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748.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