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6703号 原告: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5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诉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