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2民初7271号
原告: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堂软件园B幢5楼C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优佳创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深花园B座1015SC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佳创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