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丰树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民终1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丰树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8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5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新天正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国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向阳街6号院2号楼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丰树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新天正科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国星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丰树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品茗安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丰树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