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322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9栋1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汶川萝卜寨青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雁门乡人民政府机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汶川萝卜寨青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夏乾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322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61000.00元、执行费为人民币8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汶川萝卜寨青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夏乾亮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8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