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02民初5921号之三
原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舞凤镇鹞石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9.50元,保全费2270.00元,由原告南充市鼎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