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异94号
异议人***,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
负责人史杰文。
被执行人浙江大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桥儿头金桂9幢110室,组织机构代码25445419-2。
法定代表人董以群。
被执行人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中国鞋都三期45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2451357-3。
法定代表人田志胜。
被执行人董以群,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金培培,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董群政,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田志胜,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谢越,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林洁,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有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登达化工有限公司、董以群、金培培、董群政、田志胜、谢越、林洁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19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董以群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路××大厦××商场××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为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2.45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为温国用(93)字第6962号】。竞买人***向本院缴纳竞拍保证金20000元,并于2019年8月20日以2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商铺。2019年8月28日,竞买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竞买号D6101】于2019年8月20日参加温州市鹿城区××路××大厦××商场××号商铺的司法拍卖,最终以人民币260000元的价款竞得,尾款缴款截止日为2019年8月30日。异议人***以拍卖标的物的文字说明、图片展示严重失实,从图片上看标的物为沿街位置,致使异议人产生重大误解。异议人通过咨询温州不动产中心获悉规划部门有温州大厦分层分户平面档案,可清楚了解标的物具体位置,因此拍卖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技术水平上完全可以实现司法查询调阅或者实地测绘,而实际挂拍并未出具具体测绘图片或商场平面图展示。在以往的网络司法拍卖案例中,均采取标的物测绘或展示分户平面图供竞买人参考,如2017年12月12日拍卖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温州大厦专业一层17号、19号和20号,2019年3月26日拍卖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温州大厦二层商场51号。竞买人在2019年8月21日到现场无法确认标的物具体位置,网络司法拍卖中上传的照片失实导致竞买人严重误解,同时在挂拍中没有出具具体测绘图片或商场平面图展示。故异议人***请求撤销本次拍卖,退回保证金20000元。
异议人***为此向本院提供挂拍照片2张,其图片内容
为温州大厦一层商场的门面照;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温州大厦二层商场51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温州大厦专业一层17号、19号、20号的司法拍卖所挂示的分户图。
经查,坐落于温州市××路××大厦××商场××号,其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为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房产登记所有人为被执行人董以群,丘地号372-50-41号,建筑面积12.45平方米,非居住。其土地使用证为温国用(93)字第6962号,土地使用人为案外人董朝涛,地址温州大厦一层37号,分摊面积1.68平方米。
2019年7月19日,本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拍卖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温州大厦一层商厦37号商铺的公告。公告:本院将于2019年8月19日10时至2019年8月20日止(延时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账户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0577—参见全国法院页面:https://××/court_list.ht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一、拍卖标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路××大厦××商场××号商铺一处,房屋权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登记时间:1998年6月4日,建筑总面积:12.45平方米,用途:非居住,房屋总层数:18层;土地登记证号:温国用(93)字第696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68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国有出让,用途: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不详。
瑕疵说明:
1、该商铺带租拍卖,租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0329.37元,一年一付,租金收入自拍成交确认之次日起归买受人所有,租赁期限届满后2023年4月份为免租月。
2、拍卖标的物37号商铺与四周其他商铺连通合并使用,现场该商铺只能确认大致位置,拍卖成交后本院交付商铺所有权,不做实物现场交付,商铺的具体位置由买受人自行前往实地看样并确认。
3、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待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法院协助执行等相关法院文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先办理变更登记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办理变更到买受人名下的权属变更登记。
起拍价14万元,保证金2万元,增价幅度5000。
拍卖公告同时公布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或直接与看样联系人联系,并统一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00-11:00安排看样。
2019年8月20日,异议人***以最高价260000元竞得上述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路××大厦××号商铺。根据其拍卖公告,在扣除其已缴纳的保证金20000元之外,竞买人***应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缴纳拍卖尾款240000元。
2019年8月28日,竞买人***向本院递交撤销以上拍卖的书面异议申请书,请求退还异议人***保证金20000元。
以上事实由涉案权属登记信息、编号为瑞扬房估(2019)3528号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拍卖公告及拍卖纪录等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符合法定可撤销拍卖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异议人***对其最高价竞得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西路温州大厦一层商铺37号提出撤销拍卖的执行异议,其请求撤销拍卖的理由是“拍卖标的物的文字说明、图片展示严重失实,从图片上看标的物误为沿街位置,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挂拍未出具具体测绘图片或商场平面图展示”,“竞买人在竞拍之后到现场无法确认具体标的物位置”,请求法院撤销本次拍卖,退还其保证金20000元。关于该拍卖标的物公告的文字说明,异议人***未有明确指向,本院经审查该拍卖公告的文字说明并无不当;关于该拍卖公告中的图片展示,是温州大厦一层商场的沿街门面,鉴于拍卖的标的物为该商场内的建筑面积为12.45平方米的四周其他商铺连通合并使用的区域,这种图片展示并无不当,竞买人按照拍卖公告中的拍卖物面积及其标的物的说明,应知晓该商铺只是展示图片中的一个局部,而不是图片中所展示的位置;挂拍未出具具体测绘图片或商场平面图展示,并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且拍卖公告已说明拍卖的37号商铺四周其他商铺连通合并使用,现场该商铺只能确认大致位置;本院的拍卖公告已安排拍卖前的实地看样环节,并指派专人对看样竞买人进行实地商铺指认。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相隆
审 判 员 俞君阳
审 判 员 卢 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杨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