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有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太平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民终6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太平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279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8641743-X。
法定代表人:蒋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法沪,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培培,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董群政,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浙江大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桥儿头金桂9幢110室,组织机构代码25445419-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太平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金培培、董群政、浙江大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79元,减半收取3039.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箭
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
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徐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