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10执6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天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3893元、违约金(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5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6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任新华审判员余庆伟
书记员 张      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