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3破申131号
申请人:苏州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培源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更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崇斯源,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序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崔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苏州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书 记 员
王嘉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