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6355号之一
原告: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46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阳澄湖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
法定代表人:邹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阳澄湖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