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67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3月22日生,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1栋2**17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46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久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259号5号3233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上海久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终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1年6月30日立执前调案号(2021)鲁02执前调265号。2021年9月3日,本案立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标的2143199.69元,执行费23832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期间,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雷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