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破申139号
申请人:浙江天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溪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46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8月5日,申请人浙江天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天策公司与久住**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诸暨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6)浙0681民初1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久住**公司支付天策公司货款77,430.90元及违约金。该判决生效后,久住**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天策公司向诸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久住**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诸暨法院于2018年8月4日作出(2018)浙0681执19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在诸暨法院(2018)浙0681执1931号执行案件中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据此,诸暨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18)浙0681执1931号结案通知书,确认久住**公司已履行其应尽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久住**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对天策公司的债权进行了清偿,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故天策公司所提申请已不符合破产清算的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天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