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执行人: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监事。
被执行人:李德成,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久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李德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沪0110民初15061号文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就查明财产部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失信、限高。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10民初15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伟
审 判 员 卢 文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闵 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