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太和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汇鑫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太和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840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汇鑫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王青尉。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和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泰山小区****门市/div>
法定代表人:詹波。
本院依据(2019)黑01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汇鑫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太和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4日、11月18日、12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8月14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和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和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振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