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330号之一
原告:上海忱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
法定代表人:范钦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祝家港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敏,上海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上海忱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