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553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162号4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华,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055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名下的XXXXXXXXXXXXXXX5578账户中已被冻结到40万元,故申请将其名下的XXXXXXXXXXXXXX0001账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和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XXXXXXXXXXXXXX0001账户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