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707326207D。
法定代表人:夏祥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住所地:武冈市工业园恒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8144881028X5。
法定代表人:毛政军,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故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本案诉讼费7196元,执行费17098元,由被执行人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在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文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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