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81民初1337号
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冈市玉龙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707326207D。
法定代表人:夏祥铭,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住所地:武冈市工业园恒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58144881028X5。
法定代表人:毛政军,该中心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刚,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建设工程款1000000元,利息1886910元,违约金900000元,共计37969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承包了被告发包的武冈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办公楼。2012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武冈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开好施工许可证后,工程于2013年4月开工,2014年10月工程竣工以后被告随即投入使用。2014年11月原告将承建工程决算呈交给被告审计,经审计核定工程总造价为6050227.23元,按合同约定工程款三年内付清,并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并支付总标额工程款的15%违约金。被告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并多次违约,至今尚欠工程款1000000元,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利息1886910元,承担违约金90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从2019年3月起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辩称:一、原告诉称拖欠工程款100万属实。二、关于利息诉请:1、约定月息1%过高,我方只能接受按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2、具体金额分段计算,应通过双方财务核对才能认定;3、计算时间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审计结论下达之日起计算(2018年5月3日后);4、附属工程没有约定支付承担利息,故拖欠对100万元工程款到底是主工程款还是附属工程款难以界定;三、违约金诉请依法不能成立:1、原告方违约在先,延误交付工程9个月,应扣除工程款每天200元,总计54000元;2、合同约定一方行为被视为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故违约责任互为抵消;3、原告方仅有利息直接损失,亦无其他任何损失;4、原告方是国家机关法人,该约定条款损害了国家利益,属无效条款;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其他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院查清的事实一致的,本院予以认定,不一致的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承包了被告发包的武冈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办公楼。2012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武冈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办公楼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领取《施工许可证》后5天起计算时间。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雨雪天气在内);第四条: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按乙方投标承诺价肆佰肆拾肆点陆万元(444.6万元)包干。……。第五条:付款方式、方法,本工程采用按形象进度、分段付款、最后结算后,分年付款的方式付款。具体办法:1、主体完工甲方付足贰佰壹拾万元整。乙方从基础施工至正负零时(完成负一层楼面止),甲方付款叁拾万元,以此类推。2、乙方施工内外装修时,甲方不付款,完成所有内外装修、经初验合格时,甲方付款叁拾万元。3、工程竣工,乙方请甲方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将竣工资料备案时,乙方按照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条款规定,做出本工程的决算,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决算7天内,将决算送交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在审计结论下达后,按工程总造价,减去甲方已付的贰佰肆拾万元工程款,预留5%的质保金后,所欠付乙方的工程余款按三年分期付清。前两年每年付甲方欠工程余款总额的30%,最后一年全部付清。甲方所欠乙方的工程余款(剔除质保金)应按月息1%计息付给乙方。利息从审计结论下达之日计起,每年付款时应按实欠款结息付清。……。第十条:甲方或乙方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受损失方的直接损失、乙方每提前完工一天甲方奖乙方200元,乙方延迟一天完工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200元,并以此类推(完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第十六条:违约条款,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一方的行为被视为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如存在数次违约,违约金分别累计相加,但总数不超过总造价的30%。同日,原、被告签订了《武冈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办公楼建设项目给排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该工程与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办公楼土建工程同期完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款支付为本工程完成50%时,预付工程造价款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除留审定金额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乙方开具税务发票,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保期为五年,五年后如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保证金退还。同日,原、被告签订了《武冈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办公楼室内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2013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武冈市农产品质量检测办公楼增加工程量补充协议书》。2014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武冈市畜牧水产局农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及附属设施工程项目合同》。2013年2月原告开工,办公楼增加了外墙保温、屋面变更、外墙装饰变更等内容,2014年10月建设方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2016年1月8日,武冈市财政局对武冈市农产品质量监测站办公楼门厅及室内天棚工程进行审查,审核金额为617933.7元(武财评决〔2016〕3号)。2016年2月2日,武冈市财政局对武冈市农产品质量监测站办公楼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查,审定金额为5499446.94元(武财评决〔2016〕33号)。2018年5月3日,武冈市审计局对武冈市农产品质量监测站办公楼工程审定造价5380556.85元,核减造价118890.09元(武审基结〔2018〕164号),该审计结论载明工程概况,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武冈市畜牧水产局,项目于2012年10月进行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4445971.69元的价格中标。同日,武冈市审计局对武冈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冷藏、冷冻用房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审定造价51736.68元(武审基结〔2018〕163号)。2018年12月30日,原、被告对武冈市检验检测综合楼工程进行了结算,双方认可主体工程5380556.85元,附属工程617933.7元,冷藏冷冻房51736.68元,已支付工程款4095000元;给排水工程审计审定金额合计235941.3元,已支付工程款190000元;电力安装工程审计审定金额450089.21元,已支付工程款440000元。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尚欠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工程款1955227.23元,给排水工程款45941.3元,电力安装工程10089.21元。结算后,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于2019年2月1日支付了工程款1000000元,对剩余的工程款1011257.74元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欠付款的认定问题;2.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3.被告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提交了经双方确认的武冈市农产品检验检测综合楼工程结算单,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仅认可欠原告工程款955227.23元,但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欠的给排水工程款、电力安装工程款已支付,因此被告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应为1011257.74元,被告应在结算后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建设工程欠款1000000元,系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原、被告在合同第五条第3款中约定:“在审计结论下达后,按工程总造价,减去甲方已付的贰佰肆拾万元工程款,预留5%的质保金后,所欠付乙方的工程余款按三年分期付清。前两年每年付甲方欠工程余款总额的30%,最后一年全部付清。甲方所欠乙方的工程余款(剔除质保金)应按月息1%计息付给乙方。利息从审计结论下达之日计起,每年付款时应按实欠款结息付清。”原、被告双方在主体工程中约定了月息1%,利息的起算时间是审计结论下达之日即2018年5月3日,其他工程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该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结算单上对审计结论认定的主体工程5380556.85元均予以认可,从双方签字的武冈市农产品检验检测综合楼工程结算单付款情况来看,2018年5月3日这个时间节点,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拖欠原告主体工程款1955227.23元,剔除无需计算利息的附属工程617933.7元,冷藏冷冻房51736.68元,拖欠应付利息的主体工程金额为1285556.85元。因此2018年5月3日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应支付利息116986元(1285556.85×1%÷30×273天),2019年2月1日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支付了工程款1000000元,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为83763元(285556.85×1%÷30×880天),两项利息合计200749元。被告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原、被告在《武冈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办公楼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中约定了违约条款,根据合同的规定,一方的行为被视为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如存在数次违约,违约金分别累计相加,但总数不超过总造价的30%。被告辩称原告方违约在先,延误交付工程9个月,但原告延期交付工程的原因是增加了工程量,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违约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应按主体工程工程款5380556.85元的5%支付违约金,即2690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200749元(从2018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息至2021年6月30日);
二、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69028元;
三、驳回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590元,由原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394元,被告武冈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承担7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登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杨桂花
代理书记员  李小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