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里仁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81民初2648号
原告:***,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晔,男,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
被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武冈市玉龙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夏祥铭,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政军,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展柱,男,湖南省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里仁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乔立雷,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水西门街道办事处里仁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2018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修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龚 瑾
代理书记员  马 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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