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31民初192号
原告:广西荔浦县闽城建材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青山镇永华村庆阳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MA5KAR9422。
法定代表人:何海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亮,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武冈市玉龙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70736207D。
法定代表人:夏祥铭,董事长。
原告广西荔浦县闽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荔浦县闽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荔浦县闽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冈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西荔浦县闽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宇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莫品儒
书 记 员 蔡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