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5519号 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9-2号A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4940元并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信阳市浉河区合惠园小区A1-1501房屋的业主,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物业服务面积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用。2021年8月31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移交手续。在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49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缴纳,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诉状中的被告***身份信息有误,被告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