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4执3543号 申请执行人: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科技园9号14楼。 被执行人: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5533号。 被执行人:上海***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082号7幢1层111室、2层207室。 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上***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214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82,15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人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同意上***置业有限公司按照被执行金额中拖欠物业费的40%即31,363.20元履行完毕。其他未执行到位的案款50,794.80元,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沪0114执35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毛 华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