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406号 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9-2号A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按合同承接了信阳市合惠园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项目,但居住在该小区的A1-1504的被告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拖欠物业费共计494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494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信阳市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信阳市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