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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简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502民初1412号 原告:**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9-2号A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简伟,男,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简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693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简伟系信阳市浉河区房屋的业主,原告**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物业服务面积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用。2021年8月31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移交手续。在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自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569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缴纳。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简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国网信阳供电公司住宅移交工作办公室对包括涉案合惠园小区在内的19个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招投标,**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标。2019年6月21日,国网信阳供电公司住宅移交工作办公室向**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家属院物业管理项目(二次)的成交供应商,成交报价为:A类高层1.15元、B类高层1.05元、A类多层0.75元、B类多层0.65元、C类多层0.55元、D类多层0.35元、E类多层(含平房)0.25元,采购内容主要涉及19个小区的共计约3800户,建筑面积共约50万㎡,主要管理服务项目有电梯维护、消防、配电室维护、保洁、绿化养护、***安、车辆停放管理、生活服务等(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2019年6月25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与**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用供电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职能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移交至原告,物业移交管理范围包括浉河区正商大道合惠园小区1678户,物业移交收费标准按照中标价格执行,由职工家属区业主向原告公司交费,双方并约定有关物业管理职能移交的其他权利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进驻合惠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 2021年8月,合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与**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该案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8月31日前从合惠园小区撤离,要求业主在期限内一次性交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一、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按照原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即高层1.15元/月?平方米、多层0.75元/月?平方米、停车费1500元/年/辆。二、2020年7月1日-2021年8月31日期间,按照高层1.0元/月?平方米、多层0.5元/月?平方米,收取8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的优惠标准。同时希望合惠园小区业委会鼓励广大业主尽快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合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表示已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对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讨论,业主代表虽有意见,但为了顾全大局,使物业服务工作进入正轨,大多数已同意这个方案,业委会鼓励业主交费,并提供一间办公室由**公司用于继续收费。同日,本院作出(2021)豫150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2022年6月2日,**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本案原告**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另查明,本案被告简伟系合惠园小区A6-1801号房屋业主,房屋面积261.14平方米,自2019年7月1日至今未交纳物业费。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用供电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2021)豫150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虽未与被告简伟及合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通过招投标,与国网信阳供电公司住宅移交工作办公室签订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用供电公司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移交协议》,该协议对原告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于2019年7月1日进驻合惠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为合惠园小区提供了环境卫生、设施养护、保安、秩序维护等大量物业服务工作,被告应对原告提供的服务支付物业费。根据《中标通知书》及合惠园业主委员认可的内容,自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期间,被告应支付的服务费计算为:1.15元/㎡×12个月×261.14平方米=3603.73元,自2020年7月1日-2021年8月31日期间,计算为:1元/㎡×8个月(原告起诉时优惠6个月)×261.14平方米=2089.12元计算,共计5692.85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简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5692.85元。 二、驳回原告**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简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