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415号
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9-2号A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