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414号
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9-2号A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索克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