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网迅硅谷科技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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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5582号
原告:***,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网迅硅谷科技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80762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口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9679654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杭州网迅硅谷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网迅硅谷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网迅硅谷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472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莫美丽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