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平隆新型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24民初3029号 原告:嵊州市平隆新型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753174675),住所地嵊州市金庭镇后山工业园个私集聚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9679654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嵊州市平隆新型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进行诉前调解。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3)浙0624民诉前调324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2023年9月15日,原告嵊州市平隆新型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嵊州市平隆新型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2014元,由原告嵊州市平隆新型墙体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