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0318号
原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9679654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杰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