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达辉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9民初768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宏达辉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雁云,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宏达辉煌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鲁文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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