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杨战武。
委托代理人:段慧娟,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5年8月25日出生,住济源市。
再审申请人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金丰公司称:原审时,其因出差无法参加庭审。其与被申请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张作勇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加盖的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轵城基地专用章系张作勇私自刻的章,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虽称其公司将锄草、浇地、管理苗木等活承包给张作勇。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再审申请人的上述述称理由证据不足;再审申请人另称张作勇找了很多人干活,具体有谁其不清楚,其与被申请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张作勇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加盖的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轵城基地专用章系张作勇私刻,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金丰公司在(2021)豫96民终566号案件中认可其公司在轵城镇西天江设有基地,在基地公司设有活动房作为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存放铁锹、锄头、药筒等干农活的家具,在办公室门口挂有金丰公司的牌子,办公室由张作勇等人负责。故原审依据张作勇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判决金丰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卫 云
审判员 李云飞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