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303民初2083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97号中州国际大厦东附楼。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女,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泥河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洛阳分行)与被告***、***、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园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民生银行洛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丰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偿还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借款本金1750000元、利息163785元、罚息365801.25元(数额暂计算至2022年4月7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金丰园林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金丰园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2日,民生银行洛阳分行与***、***签订《借款合同》,并申请借款1790000元。金丰园林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洛阳分行依约发放款项,***、***及金丰园林公司均未按约还款,民生银行洛阳分行遂诉至法院。 ***、金丰园林公司未到庭,庭后辩称,该笔案涉贷款的实际用途为借新还旧,上一笔借款金额实际为1600000多元,但该笔贷款续贷时却为1790000元,增加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贷款情况 2019年12月12日,***、***与民生银行洛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申请借款179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借款用途为归还原贷款。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年利率9%,罚息执行固定年利率13.5%,还款方式为按半年付息,到期还本。同日,金丰园林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二、履行情况 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实际发放贷款时间为2020年1月3日,借款实际到期日为2021年1月3日。***、***于2020年6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于2021年1月18日清偿借款本金3000元、1月27日清偿借款本金7000元、3月25日清偿本金10000元、4月20日清偿本金10000元、7月21日清偿本金10000元。民生银行洛阳分行于2021年6月29日将该笔案涉贷款进行系统内部核销,民生银行洛阳分行电脑系统显示,截至2022年5月6日,***、***尚欠全部借款本金1750000元、利息163785元,罚息(含复利)390582.82元。 另查明,***、***于2017年8月9日缴纳200000元保证金,民生银行洛阳分行陆续扣划保证金冲抵此前贷款,至此保证金扣划完毕。 综上所述,对于***、***向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及放款凭证为据,真实有效,应予认定。 民生银行洛阳分行已依约发放款项,***、***理应偿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金丰园林公司自愿签订保证合同,且保证期间未过,故其应承担担保责任,其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因借款到期后***、***于2021年1月18日清偿本金3000元、1月27日清偿本金7000元、于2021年3月25日清偿本金10000元、于4月20日清偿本金10000元、于7月21日清偿本金10000元,故其罚息应分段计算:自2021年1月4日起以179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止;自2021年1月19日起以1787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止;自2021年1月28日起以178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止;自2021年3月26日起以17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自2021年4月21日起以17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止;2021年7月22日起以17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民生银行洛阳分行主张的诉讼请求中包含本金、利息、罚息,且罚息中包含复利。关于复利是否支持的问题,双方合同中对于计收复利的基数并未明确约定,在庭审中,银行代理人明确表示期内利息无法手动计算,对于诉讼请求中利息是否仅指期内利息,无法明确。其亦无法明确复利的计算方法及计算基数,故其对复利的收取视为约定不明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贷款本金1750000元(此数额暂计至2022年5月6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贷款利息163785元及罚息(罚息应分段计算:自2021年1月4日起以179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2021年1月18日止;自2021年1月19日起以1787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止;自2021年1月28日起以178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止;自2021年3月26日起以17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自2021年4月21日起以17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2021年7月21日止;2021年7月22日起以17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已履行部分); 三、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18元,由***、***、济源市金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