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6执恢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海边街道威双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2QA78。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被执行人***,男性,1985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蔡国华,男性,1982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6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2022)黔0526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蔡国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1411.00元,执行费:172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000余元,已强制划拨支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蔡国华名下无银行存款,因不足额赔偿申请人,现已限额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贵FW××**(奔驰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三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线下传统查控调查,被执行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蔡国华属于低保户,现患有疾病正在治疗,已向本院提交医院检查报告单;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已推送协助查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蔡国华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26执恢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雷
审 判 员  李 潭
审 判 员  岳 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祖芳
书 记 员  周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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