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34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执行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海边街道威双大道;法定代理人:蔡国华,系该公司法定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2QA78。
***申请执行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黔0526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24723.00元,执行费为1771.00元,合计126494.00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三次以上网络查控,通过网络查控,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已依法委托查找其下落并予以控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可申请悬赏、审计、律师调查令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34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岳 现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祖章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禄 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