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397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生,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廷国,威宁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618115557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自治县海边街道威双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二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2QA78。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71058515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申请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以申请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阎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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