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1848号
被执行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海边街道威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2QA78。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6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一案。执行标的:84433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现已依法限额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线下传统查控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18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英冯
审判员  马关密
审判员  李 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