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

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2129号
申请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贵州秀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申请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对银行账户保全174000现金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74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XXX)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174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390元,由申请人威宁县飞华集贸改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大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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