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四冶(重庆)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四冶(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2256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中四冶(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1601804W(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四冶(重庆)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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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何 流
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
人民陪审员  陈作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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