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梅榕大道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国栋,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喜芳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陈艳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