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鄢陵清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马栏镇前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魏寅鹏。
被执行人: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梅榕大道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国栋。
被执行人:姚琴,女,1961年03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魏金钟,男,1952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魏寅鹏,男,1990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马国栋,男,1968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姚丽英,女,1967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鄢陵清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姚琴、魏金钟、魏寅鹏、马国栋、姚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汉魏公证处(2019)豫许魏证内经字第390026号公证书、(2020)豫许魏证内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鄢陵清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姚琴、魏金钟、魏寅鹏、马国栋、姚丽英存款3641698.5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