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柏梁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社区。
负责人:王根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勋、朱利才(实习),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柏梁镇梅榕大道中段路西
原审第三人:袁法枝,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第三人:袁会勤,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第三人:鄢陵县柏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花都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大伟,镇长。
上诉人鄢陵县柏梁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袁法枝、袁会勤、鄢陵县柏梁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4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鄢陵县柏梁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鄢陵县柏梁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鄢陵县柏梁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上诉人鄢陵县柏梁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古绍禹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贺举
书记员张扬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