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44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市魏都区文峰路中段**。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姚丽英,女,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马珊珊,女,199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鄢陵县新区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姚丽英、马珊珊、**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姚丽英、马珊珊、**国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02执44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翰哲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纪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