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2民初722号
原告:***,女,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任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任城镇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
***与***、任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