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市滨江街道棉种场大队与江苏林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滨江街道棉种场大队,住所地海门市。
负责人:董春平,书记。
委托代理人:高健美,海门市江滨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林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6822801L,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顾赛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滨江街道棉种场大队与被执行人江苏林荫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滨江街道棉种场大队于2019年9月19日以其同意被执行人暂缓交付土地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4执2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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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钱德华
审判员  陈 东
审判员  赵卫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尤文冬
特别提醒: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逾期,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